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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沂水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评及责任追究办法-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县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要求及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本院承担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部门(团队)。

  第三条 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行考评及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山东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并参考临沂市营商环境日常监测情况通报和各考评对象平时工作情况。工作考评及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的原则,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条 本院党组及政治部、监察室按照职责权限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审管办、民三庭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日常管理调度、督查督办和工作考评。

  第五条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一)对营商环境工作思想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分管领导没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法院营商环境牵头部门没有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的;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对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的;

  (三)对上级法院关于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敷衍应付的,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

  (四)因营商环境工作存在问题,被企业、群众反映强烈或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营商环境工作敷衍应付,出现评价指标数据特别落后、工作机制建设创新严重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本院在省、市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成绩的;

  (六)在省、市年度营商环境评价中处于基层法院落后位次的;

  (七)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数据、工作造假情况的;

  (八)对营商环境工作宣传不重视,没有建立专门平台加强法院营商环境宣传工作的;

  (九)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六条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各营商环境责任部门(团队)的责任:

  (一)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思想不重视,研究不深入,不能结合本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工作质效、服务水平,严重影响省、市年度营商环境工作评价结果的;

  (二)对上级法院对口部门部署的与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落实不力的,没有针对上级法院出台的制度文件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的;

  (三)贯彻落实中院制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2021年下半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配档表》不力的,没有积极完成2020年度省、市营商环境评价反馈问题整改的;

  (四)争先进位意识不足,不能主动对标济南、青岛、淄博等先进市县法院,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学习借鉴不积极,部门(团队)工作在全市法院中处于落后位次的;

  (五)不服从牵头部门工作调度,工作推诿扯皮的,部门(团队)年度内不能按时向审管办报送营商环境数据资料超过两次,部门(团队)负责人年度内缺席营商环境工作调度会议超过两次的;

  (六)不能按照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宣传,对法院营商环境工作产生消极影响的;

  (七)省市营商环境评价期间,部门(团队)负责人、联络员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数据,影响省市年度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的;

  (八)没有针对本部门条线工作积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指导督导的;

  (九)对法院参与配合的指标不主动配合,工作开展不力,被市县营转办通报批评或影响该指标评价成绩的;

  (十)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七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严重影响本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成绩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分管院领导,责任部门(团队)负责人存在直接领导责任的,在干部晋职晋级、提拔重用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本院政治部、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政治部、监察室、审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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